早報見習記者 王萬春 發自雲南
  張克強“鹽湖案詐騙罪”在國內資本界曾轟動一時。在沉寂兩年多以後,該近日有了新進展。
  早在2011年12月29日,昆明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兩年多過後,至今仍沒有作出一審判決。日前,張克強的辯護人證實,該案將於明日在昆明中院再次開庭。
  上一次開庭,公訴方指控張克強等人通過信托註資的方式,“借道”雲南國資委下屬的國企興雲投資入股鹽湖集團,上市後獲得天價回報,3億元投入“騙”得價值44億元股權。而明日開庭,控方將追加起訴張克強等人“單位行賄罪”。
  懸而未決擱置兩年
  日前,早報記者從張克強的辯護人劉麗娟處得到證實,其接到了昆明市中院的書面文件,根據法院的通知,“鹽湖案”將於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再次開庭審理。
  2006年,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等人攜3.28億元參與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受讓。2008年,鹽湖集團的上市為張克強及其投資伙伴一度創造出了90億元的“紙面財富”。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檢方指控,張克強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有資產鹽湖鉀肥的股權。起訴書稱,當時該部分股權市值近44億元。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受害主體是“國家”,辯護人對於公訴人將“國家”這樣一個抽象的概念作為受害人,並不認同。“股票漲的時候,說張克強騙取了40多億元的國有資產,現在股票跌了呢?如果股票繼續跌,跌到張克強他們購買的成本之下,那我是不是可以說張克強虧損了、被騙了呢?”張的辯護人之一朱征夫律師說。
  “本案沒有受害人”和“投資門檻民企禁入”等焦點,一直飽受外界爭議。張克強本人和華美方面更是堅稱無罪,懸而未決的案件被擱置兩年,法院一直未予宣判。
  劉麗娟稱,今年1月20日,昆明市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單位行賄罪”追加起訴華美豐收公司以及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方面的5人,追加起訴董曉雲、崔偉兩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受賄罪”。
  將作無罪辯護
  華美集團原計劃在廣州投資20多億元建設一個商貿中心,在投入10億元後,張克強被羈押,目前該項目已陷入停頓。“除了學校還正常運轉外,投資和地產業務基本全部停擺了。”華美高管餘佩軍說。
  華美的發展因張克強“鹽湖案”蒙上了陰影,“如果法律上對張克強等人的罪名認定不了,就應當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予以釋放,而不是超期羈押。”辯護人劉麗娟說。
  劉麗娟表示,明日開庭時,律師將會為張克強做無罪辯護,“原因是張克強對行賄一事毫不知情”。
  此前,針對法院遲遲未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的既定現狀,令華美猜測張克強或會被訴以其他罪名。劉麗娟表示,她於去年1月份和3月份,分別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書面補充辯護詞,以證明除張克強除未犯詐騙罪外,在華美收購興雲信公司的過程中,不存在涉嫌向興雲信負責人行賄一事;在過戶過程中,不存在涉嫌偽造公文、印章等行為。
  據公訴人指控,在華美收購興雲信不暢時,宋世新承諾贈送董曉雲500萬股青海鹽湖的收益,以求其協助推進相關的收購計劃。
  但華美認為這充其量只是個人行賄,即便是單位行賄罪,也必須是“以謀求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宋的行為更多的是維護自身的利益。在他們看來,華美按之前既定協議收購興雲信的計劃被人為地主觀阻撓,委托管理的巨額信托之安全已經受到威脅。而且,張克強並未授意宋世新進行相關行為。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等原則都作出重申性規定。此前,國資委下發“新36條實施細則”,要求國企在重組轉讓中不得歧視民間投資。這些舉措,讓華美集團看到“希望”,也成為此次庭審關註的焦點。
  (原標題:張克強“鹽湖案”明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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