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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廣州11月7日電 (馮芸清)今天上午,廣東省人大召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辦法》)表決前評估會。與會的專家、人大代表和相關實務工作者普遍認為《辦法》的出台時機合乎時宜,也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也提出了不少看法。
  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泰松擔心《辦法》中的規定不能落到實處,“比如責任考核,規定是一把手負責,但是怎麼個考核法?這需要更細化的考評方式”。
  林泰松還認為,10萬封頂的處罰力度不夠,而且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產生腐敗。“違法後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決定罰款數額,只要在2000元到10萬元之間即可,這容易產生腐敗,建議細化罰款的層級,比如什麼情況下處以2000到5萬的罰款,什麼情況下處以5萬到10萬的罰款。”
  廣州市自來水公司部長何元春也認為應該加大違法取用水的處罰力度。她同時認為,用價格杠桿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也不可忽視,“在城市供水中,最關鍵的是讓節約用水的意識貫徹到用戶本身,而目前的計價模式,上游水價調整無法有效的帶動終端調整,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最好能建立一個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讓水資源費疏導到終端”。
  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廣東技術師範學院法律系主任於定勇則更為關註規劃編製的科學性。他認為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傳統方式無法最大限度的廣泛征求意見,應當考慮利用網絡平臺,讓更多人參與進來。
  此外,對違法用水單位的處罰方面,於定勇建議,建立一個負面清單,對違規企業進行曝光,以促進其改正。而超標取水方面的操作性還需要再論證,“按《辦法》規定,超標取水需要申請許可證,但實際上,不申請許可證多交水費也可以,那麼企業就沒有動力去申請許可證”。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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