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10份死刑覆核案件裁定書。這是該網站開通以來,省高院首次集中規模公佈死刑覆核裁定書。生殺大權的決定權經歷了怎樣的變遷,生死由誰掌判又該如何拿捏?省高院集中公佈的10份裁定書提供了難得的觀察樣本。 記者陳學超
  【生死變遷】 生殺大權曾下放27年
  相對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事關生死的死刑可謂刑罰中的“極刑”。不過,由於歷史原因,死刑案件的審判、核准程序一度寬鬆。生殺大權究竟由誰掌握,歷經變遷。
  1979年通過並於1980年正式實施的刑訴法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過,由於數起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實施不久後的1980年2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決定,在當年部分下放死刑覆核權。
  次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決定延長死刑下放期限至1983年。
  1983年,第一次“嚴打”的出現則無限期延長了死刑覆核權的下放期限。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規定:“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及時交付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關於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並且將上訴、抗訴期限由原來的10日縮短為3日。
  案情視點
  “從重從快”釀出冤案陰影
  這種以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為目的的舉措,在很大程度上給社會重新帶來了安寧和穩定,但也流露出了弊端,備受關註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便是其中的典型。在這起發生在1996年第二次“嚴打”期間的命案中,在“從重從快”的指令下,被警方認定為凶犯的呼格吉勒圖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僅用62天。而在2005年,一個名叫趙志紅的嫌犯供認自己才是該案“真凶”而非已經被執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圖,輿論為之嘩然。伴隨著不斷的爭議與呼籲,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佈,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過去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規定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27年後,死刑覆核權終於徹底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生死誰掌判】 最高法和高級法院各有分工
  收回死刑覆核權並不意味著所有死刑的覆核裁定工作全部由最高法院完成。
  按照刑法規定,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在嚴格意義上講,公眾一般講的“死緩”也屬於刑法規定的“死刑”。兩種情況的“死刑”覆核裁定將分別交由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分別完成。
  高級法院負責“死緩”案件的覆核裁定,而在覆核裁定進行之前,首先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一審。
  由於事關生死,對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要交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而並不是像其他案子一樣一審由基層法院進行。”刑辯律師、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一說。
  以省高院公佈的劉斌珍殺人案為例,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劉斌珍與妻子焦某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後,於次日在爭吵過程中,用水果刀將妻弟焦某甲刺死,將岳母高某某刺傷。這起導致一死一輕傷的故意殺人案,由泰安市中院於2014年5月9日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省高院此次公佈的裁定書顯示,10起案件一審全部由泰安、濱州、濟寧等各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此外,交由省高院進行覆核的案件還應當符合一審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條件。前述被告人劉斌珍即是如此。他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同時,法院還判決劉斌珍對相關受害人作出民事賠償。“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要交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核准。”刑辯律師、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說,刑訴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死緩案件的核准工作實際上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法院進行。
  10名被告均在一審被判死緩
  上述10份裁定書證實,10名被告人均在一審中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非立即執行。裁定書同樣顯示,在此基礎上,省高院由刑一庭和刑四庭分別由包括審判長在內的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之後,對上述10起案件作出了覆核裁定。對於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公眾通常所理解的死刑的最終覆核權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刑事訴訟法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不上訴的案件應當由省高院覆核後報請最高法院核准;省高院不同意判決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生死如何拿捏】 非即死案一律判處死緩
  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之間究竟如何拿捏,省高院公佈的裁定書提供了難得的樣本。
  記者梳理髮現,10起案件中,故意殺人罪8起,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各一起,分別造成一人死亡。
  按照“殺人償命”的傳統觀念,10名被告人理應償命。不過,裁定書顯示,10人均被核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作為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如果在兩年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考驗期滿後將減為無期徒刑。“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判處死緩的基本上是獲得了生的希望。”律師趙金一解釋。臨沂一位法官介紹說,“目前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已經成為共識,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
  為此,2010年,最高法院頒佈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宣佈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提出“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而在2011年5月發佈2010年度工作報告時,最高法再次強調,非即死案一律判處死緩,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梳理省高院公佈的全部10起案件,幾乎全部存在上述類似酌情從寬因素。這就不難解釋10起案件為何全部為死緩。
  回顧
  死刑覆核權 回收大事記
  1980年2月由於數起惡性案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部分下放死刑覆核權198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延長死刑下放期限至1983年。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規定:“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及時交付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關於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中央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中明確提出:“改革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8日
  伴隨著不斷的爭議與呼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佈,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過去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 原第13條規定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死刑覆核權終於徹底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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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糾紛案主觀惡性相對小得多
  以其中的宗某故意殺人案為例,在該起案件中,宗某與妻子一直關係不睦,且在案發當天發現了妻子與他人的曖昧關係,因而產生了殺人動機,因此省高院在對案件進行覆核裁定時指出,被害人有過錯、宗某當庭自願認罪等情節,依法判定死緩量刑適當。而在另一起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劉某因家庭情感糾紛掐死前妻,省高院在進行覆核裁定時同樣對一審中根據劉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等情節依法進行從寬處罰的判決予以肯定。“因生活瑣事、家庭矛盾、戀愛婚姻、鄰裡糾紛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與其他惡性暴力犯罪指向不特定人群不同,此類案件多只針對特定人,在主觀惡性和再犯可能上要相對小得多,並且有些案件的發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起到了推動作用。”律師趙金一說,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都會對這些因素予以考量。他同時透露說,在一次全國性會議上,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長曾表達了對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殺人案藥家鑫最終判死的遺憾。  (原標題:判生死,少殺慎殺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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